近日,由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水利部以及农业农村部五部共同制定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外发布。《方案》对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
2018年6月发布的2017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透露,5100个地下水质监测点位中,优良级、良好级、较好级、较差级和极差级点位分别占8.8%、23.1%、1.5%、51.8%和14.8%。根据这一数据,地下水质较差和极差级占比达到66.6%。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有相当数量的地区仍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因此,地下水污染防治刻不容缓。
就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时间要求,《方案》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
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到2025年,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8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到2035年,力争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是《方案》内容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方案》提出,2020年年底前,制定《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细化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有所改善。
《方案》要求,2019年年底前,试点省(区、市)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2020年,各省(区、市)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202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对高风险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
“2019年6月底前,出台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办法。”《方案》提出,2019年年底前,京津冀等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
《方案》说,生态环境部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时,生态环境部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及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职责的有关地方进行督察,确保如期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